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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二大

2021-08-13 11:21:32来源:济源网-济源日报责任编辑:克盈盈

1982年9月1日至11日,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邓小平在开幕词中响亮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大崭新命题的提出,回答了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走什么样的道路这一全党和全国人民最为关心的重大问题。它成为指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旗帜。

大会通过胡耀邦所作的题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报告,提出了全面开创新局面的奋斗纲领。大会确定的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大会提出,从1981年到20世纪末,我国经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是: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使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即由1980年的7100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2.8万亿元左右,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大会还把农业、能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学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大会把20世纪末的奋斗目标由先前的实现四个现代化改为实现小康,从战略指导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急于求成问题。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历史性决策。

这次大会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在提出经济建设目标的同时,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战略方针。大会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些任务的提出,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性要求,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也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

大会通过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党章进一步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反映了党的现实生活的新要求。新党章强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规定了党员的八条义务,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新党章还规定入党要在党旗面前宣誓,并且规定了誓词的统一的内容。新党章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由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和省一级设顾问委员会作为新老干部交替的过渡性机构,以发挥从第一线退下来的富有经验的老同志对党的事业的参谋作用。新党章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强调党要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除遵守党纪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政纪国法。

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胡耀邦、叶剑英、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陈云为中央政治局常委,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定邓小平为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小平为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

党的十二大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党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自这次大会起,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实现了制度化。

摘自《中国共产党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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