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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看看你有没有遇到过

2021-03-16 09:39:29来源:济源网-济源晨报责任编辑:克盈盈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日前,济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涵盖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购车押金不退还、药房违规销售、预付卡无法消费等消费纠纷。记者了解到,曝光这些典型案例,能够帮助市民认清消费陷阱,提高消费维权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019年,市民王先生从其他城市购进某知名品牌白酒160箱,案值3万余元。经该品牌商标权人鉴别,这批白酒是冒牌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济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白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罚款39240元的行政处罚。

  购车押金不退还

  2020年,吴女士在某4S店订购一辆家庭轿车,现场缴纳押金5000元。买卖双方约定,贷款按揭手续办下来后再缴纳后续款项。但贷款按揭手续一直没有办理下来,4S店也不退还押金。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随即进行调解。最终,4S店退还吴女士押金4000元。

  销售人员以承诺帮助消费者办理贷款为前提,吸引消费者购车,但在承诺无法兑现的时候就推三阻四。拒绝退还押金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押金未全部返还,是因为银行贷款有一定的手续费。返还八成押金,双方对此都予以认可。

  旅游意外摔伤赔偿成难题

  2020年7月,李女士在某景区漂流时,手腕骨折,就赔偿问题与景区多次协商未果。之后,经消保委多次调解,双方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充分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景区赔付治疗费等费用共4600元。

  该案例是典型的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意外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景区在消费者游玩时,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人身伤害造成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

  药房价格违法

  2020年疫情期间,不少市民投诉某大药房涉嫌乱涨价,销售的医用口罩20元/个(平时为1元/个),75%酒精(500毫升)18元/瓶。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大药房所售口罩为KN90,进货价格为16元/个,售价20元/个,差价率25%,未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执法人员及时向举报人作出解释。但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大药房的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

  关于该大药房75%酒精(500毫升)的售价问题,经营者未能提供进货价格票据,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大药房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罩

  2020年1月27日至2月5日,市民举报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部分分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分店购进的一次性口罩没有相关票据,而且该批次口罩标注的注册证编号假冒的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该批次口罩被判定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3068.34元,并处罚款261366.8元的行政处罚。

  预付卡无法消费

  2018年11月,市民刘先生在某洗浴中心办理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储值卡,因工作繁忙只去了几次。2020年5月,刘先生再次来到该洗浴中心消费,拿出储值卡准备结账时,被收银员告知,洗浴中心已经更换老板,之前的储值卡不能继续使用。

  经调查,该洗浴中心虽更换经营者,但营业执照并未进行变更,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应延续之前的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继续使用储值卡。经调解,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卡内余额。(记者 董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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