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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宣判一起13人涉黑案

2020-12-14 11:28:39来源:河南法制报责任编辑:克盈盈

12月7日,虞城县法院依法对商丘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永城市刘某等1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盗窃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以来,刘某在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陈四楼煤矿和煤炭五处多次殴打、辱骂他人,逞强耍横,为非作恶,在当地有一定的恶名。1996年以来,刘某、刘某涛兄弟殴打无辜群众,威胁、恐吓竞争对手,强行夺取合作生意,殴打公安民警等,在陈四楼矿区及其周边树立了无人敢惹的恶名。

2012年以来,刘某通过拉近、宴请等方式拉拢政府工作人员,获取了永城市人大代表和永城市城厢乡张楼村支部书记、冯寨村村主任等身份,为日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保护。为使其组织形式合法化,刘某成立了永城市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吸纳了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刘某涛等9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刘某利用非法影响,伙同张某、韩某信等人采取串通投标方式获得陈四楼煤矸石销售权,长期垄断煤矸石销售,获取了丰厚的经济利益。该组织还通过暴力征迁、复垦、打击竞争对手使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并使被害者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不敢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及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陈金华 葛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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