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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020-10-19 09:36:58来源:河南法制报责任编辑:薛芳芳

  近日,宝丰县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等2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20万元。随着该案的宣判,该院受理的涉恶案件全部审结,实现案件清结的目标。

  宝丰县法院一审认定,2006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某某、闫某某为首,以高某某、王某甲、郭某某、漫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杜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在汝州市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大量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殴打、报复,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该犯罪组织结构明显,成员固定,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宝丰县法院积极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动机制,深入线索摸排,拓展宣传广度,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扎实开展。该院共受理涉恶犯罪案件40件213人,其中恶势力犯罪团伙9件4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31件166人,共认定恶势力犯罪分子196人,对149人判处财产刑,共判处财产刑3808.5万元,追缴赃款212万元。(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赵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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