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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顺风车 助人应减责

2020-08-11 11:39:11来源:河南日报责任编辑:薛芳芳

“好意同乘”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漫画/王伟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同事之间时常会有免费搭车的情况,驾驶人往往出于好意,为他人提供方便。但是,一旦发生意外特别是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伤,在巨额赔偿金面前,“好意”的朋友可能会变成冤家。西峡县的付女士就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

  付女士和杜女士是多年的好友。2018年4月的一个下午,两人一起打完牌后,杜女士请求搭乘付女士的摩托车去美发店。“大家是很熟悉的朋友,美发店也离得不远,很自然就答应了。”于是,付女士骑着摩托车,两人高高兴兴地往美发店方向去。可谁也没想到,路上却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杜女士因此颅脑损伤导致偏瘫。更让付女士意外的是,杜女士把她和其他责任主体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0余万元。

  西峡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付女士没有驾驶证就骑摩托车上路,违反了交通规则,与杜女士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为付女士是出于好意无偿让对方搭车,酌定她承担15%的责任。杜女士是主动要求搭车,又未佩戴头盔,自身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15%的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事故中其他责任主体承担。

  提供免费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受伤,驾驶人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该案审判长陈永江介绍,以往的法律对此类问题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是由各地区的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者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大小,对赔偿责任进行划分。因此,赔偿比例也会不一样。而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此类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免费搭乘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就是说驾驶人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根据事故责任确定赔偿比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驾驶人的赔偿数额。“允许他人搭乘便车,为他人提供方便,这种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互帮互助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民法典此次增设‘好意同乘’条款,有助于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陈永江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了驾驶人在轻过失时可以减轻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出现重大过失或存在故意,仍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也很好地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风俗之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此外,如果是营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应当被减轻。例如,根据有关规定免票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搭乘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公交公司的责任就不应被减轻。(记者 周青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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