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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邪教恶势力 我市抓获3名"全能神"邪教人员

2018-10-11 14:30:57文章来源:济源网-济源晨报责任编辑:何岛

济源网讯(济源晨报记者 王志斌)2018年8月21日,我市范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因参与邪教组织“全能神”被市公安局分别处以教育训诫及行政拘留。

2018年5月,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承留镇北石村有人在进行非法活动。市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北石村的范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参加了邪教组织“全能神”。2018年5月以来,他们经常进行邪教组织聚会,向他人非法宣传邪教“全能神”。8月21日,市公安局将范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抓获,并搜缴邪教资料10本,MP4播放器3个。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邪教组织“全能神”,又称“东方闪电”、“实际神”,是当前国内最具危害力的邪教组织之一。该邪教组织打着基督教的旗帜,散布歪理邪说,严重危害家庭,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望广大市民努力提高识邪、防邪能力,远离邪教。

提高警惕 谨防“全能神”的拉人花招

据了解,“全能神”邪教拉拢的多数对象有以下几个特点:文化程度不高,家庭多有变故,原来就有一定的宗教信仰基础等,其中,女性占大多数。“全能神”邪教控制信徒精神的方法,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不让用手机、看电视,甚至读小说都不行,要读,也只能读所谓的“神的书”;给信徒看一些自制的影片洗脑,内容多为信徒假扮的警察刑讯逼供,以及地震、海啸等灾难的内容。

那么,“全能神”都有哪些拉人入教的花招呢?

造谣言 吓人入“教”

安全是人们向往的乐园。“全能神”抓住人们企盼全家平安的心理需求,大肆散布谣言,声称“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全世界都要毁灭,变成一片汪洋,只有信全能神的人才能持有‘神’预备的船票,搭上现代的‘诺亚方舟’而得救。”制造恐慌,让民众惴惴不安,然后以“神”的姿态走上前台,装模作样地来“拯救”民众,诱骗人们加入邪教,致使一些心理脆弱的人经不起恐吓,糊糊涂涂入了邪教。

下药物 迷人入“教”

用药物逼人入教是“全能神”损招中的一种。他们在被拉拢对象食物中偷偷放入迷魂药、泻药、春药等,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折磨,迫使受害人在朦胧或冲动状态下答应加入他们的组织。下迷药让被骗者神志不清,任由摆布。据亲历信徒讲,他在聚会时被姓杨和姓林的两位讲师在茶水里下了药,使自己的大脑混乱,只想睡觉,失去记忆,神魂颠倒,没有一点反抗的力气,“只有听之任之,照着他们讲的思路顺服……”

施恩惠 诱人入“教”

“全能神”邪教抓住人性“贪婪”的弱点,设置“恩惠陷阱”,经常利用小恩小惠收买人心,诱人入教。邪教成员常常伪装成“好心人”,来到渴望帮助的人家“雪中送炭”,目的是让被骗对象心生感恩,接受歪理邪说,加入邪教组织。被骗群众一旦加入“全能神”,它们就三番五次地索要“奉献金”,把花出去的钱翻倍骗回来,被骗者因此家徒四壁,更加贫困。

编神迹 骗人入“教”

“全能神”惯于装神弄鬼,编造神迹,使出戏法魔术愚弄人,骗人入教。为了诱骗群众相信,邪教分子在鸡蛋上写上“全能神”几个字,偷偷放在被争取者的鸡窝里;或用珠光笔在鸡蛋、鸽子蛋上写字,然后放到菜地里,等农民刨地挖出来,骗他说是天意让他信教;还用姜黄在白纸上写字或图案,然后放到偷偷加了碱的水盆里,待显出字或图案,说是“神”显灵等。除此之外,他们还经常利用荧光棒、白布做的披风、事先写好字的石头等道具展示各种“神迹”到处骗人。

空许诺 引人入“教”

“全能神”利用人人希望自己有稳定的社会地位,个人能力和成就得到社会承认这一心理,对发展对象许诺——只要加入组织,按照教主的要求去做就会得到“无比的荣耀”。该组织还对成员委以“传福音”重任,让他们感到自己存在的价值,产生一种“成就感”。有时,为了笼络人心,“全能神”组织对某些影响力较大的成员许诺“官职”,以满足对方心理需求,将其牢牢拴住,成为邪教殉葬品。

“全能神”邪教组织严密,狡诈诡谲,拉人花招变化多端,远远不止以上几种,他们的很多骗人伎俩尚不为人所知。不过,“全能神”骗术再多,终究不敢见天日,只要人们睁大双眼,时刻保持警惕,就不会被邪教的花招所迷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市公安局抓获三名“全能神”邪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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