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网济源网

济源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2019-01-11来源:济源网-济源日报责任编辑:何岛

  济源网讯(济源日报记者 王会)1月4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印发,旨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加强党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领导,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意见》指出,我市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获取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为了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我市将从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对民办教育进行支持。《意见》提出,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捐资激励、学校建设用地、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社会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

  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意见》还提出,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注册学籍的学生人数,根据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享有免费教科书政策。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新建、扩建校舍项目,项目竣工且经财政和教育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后,根据学校实有教职工数(不超过国家教职工编制标准),依照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助一定比例的教职工工资,连续扶持5年。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对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意见》还从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

视频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