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烤”验 送你“凉”方 示范区发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法律监督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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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网讯(记者 史丽娜 通讯员 曹宗艳 赵鹏)面对示范区持续高温天气,7月15日,示范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区用人单位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对防暑降温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高温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安全度夏。
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健全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及时向职工普及高温、中暑、热射病等基础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方法,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关于露天作业时间,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时间。示范区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高温津贴发放方面,提示函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此外,用人单位还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示范区总工会和示范区人社局共同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