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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六大纪律” 筑牢思想根基(党纪学习教育)

2024-04-24 10:38:41来源:河南日报责任编辑:克盈盈

  作为广大党员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规则,党的纪律始终与党的事业相伴相随,并随着党的事业发展而发展、变化,完善、规范。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将“六大纪律”写入党章。2023年12月对《条例》的修订沿用“六大纪律”提法,并做了充实完善。

  “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条例》的重要部分,也是我们要重点学习把握、逐条对照检查的内容。《条例》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从第49条到154条,总共106条,具体规定了所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形。我们应深刻认识到,这106条既是对党员干部的警示和约束,也是帮助和保护。党纪是党员干部最坚强的后盾。

  (一)

  政治纪律在“六大纪律”中排在首位,说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对其他纪律具有统领性。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两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所以,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把“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作为第一条。就是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论是言和行,都是不被允许、严厉禁止的,如果违反了,就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重一点,就会被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再严重的,就直接被开除党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条例》对遵守政治纪律的规定体现了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能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追根溯源,根本上是政治信仰出了问题,因此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必然要求。

  比如,第66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有的直接针对的就是党员领导干部。第5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57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而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还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

  组织纪律着眼于党员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一个人一旦入了党,就要有强烈的组织意识和组织观念,就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在古田会议决议中,毛泽东在组织问题部分特意强调党的纪律,指出,“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四个服从”的要求,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1945年,党的七大将“四个服从”写入党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对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作出深刻阐述,强调组织纪律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明确组织纪律界限,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强调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新时代我们党在加强组织纪律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只有17条,但多条规定还作了补充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解,因而文字量并不少。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作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确保实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好、运用好这一制度。《条例》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的第一条,规定了四种行为要给予处分,一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之中,为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了规定,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体现了“自律”的要求。如果说《准则》规定的内容是倡导的,是该做的,那么《条例》对廉洁纪律的规定就是禁止的,是不能做的。

  党员干部从政,不仅自身要干净,还要管好身边的人。《条例》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列举的身边人主要有: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其他特定关系人。党员干部在学习《条例》的时候,对“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要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前三条,即第94条、第95条、第96条,都是与身边人有关的条款,包括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这些行为都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此外,第104条、第106条、第107条、第109条等也都直接和身边人有关。

  党员干部遵守廉洁纪律,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收;也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送;还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借: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借也不行。

  (四)

  党的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群众纪律体现党的性质宗旨,遵守群众纪律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必然要求。检验一个党员干部是不是脱离了群众、忘记了初心,很重要一点就是看他能不能做到严守群众纪律。

  《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条款不多,但分量很重,这个分量既体现在条文中,更应该放在党员干部的心上。群众利益无小事,在群众利益面前,党员干部个人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名义,都不能侵害群众的利益、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都不能欺压群众、剥削群众、侵犯群众。

  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保护和维护群众的利益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辽沈战役期间,锦州乡间的苹果已经熟了,行军路过的解放军战士虽然饥渴难耐,却一个都没有摘。毛主席说:“不吃是很高尚的,而吃了是很卑鄙的,因为这是人民的苹果。”2022年初秋,习近平总书记赴辽宁考察,第一站就来到辽沈战役纪念馆。面对这段历史,习近平总书记意味深长地说:“这样的苹果我们现在也不能吃。”

  新时代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我们该做的工作有很多,而不该做、不能做的就是《条例》第九章纳入的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呢?概括起来讲,一是加重群众负担、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三是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事项中优亲厚友的行为;四是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五是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六是遇到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行为;七是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

  (五)

  工作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确保我们党的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开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六大纪律”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科学的纪律体系,各部分之间不是截然分开、各自独立的。就工作纪律而言,和政治纪律有紧密的联系,我们要正确把握各项纪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中,专列了“纪律”一章,其中规定,各地党组织“不得自定政策”,凡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各地党组织不得违背中央立场“单独发表意见”。这项规定表明,从违反工作纪律到违反政治纪律,仅有一步之遥。政治工作是第一位的工作,政治纪律是首要纪律,也是总的纪律,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都是违反了政治纪律。

  《条例》第十章从130条到149条共20条,具体指出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一是工作失职行为。比如,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新官不理旧账等。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比如,热衷于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检查考核中搞层层加码等。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比如,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比如,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纪行为。比如,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等。

  (六)

  对党员日常活动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就是党的生活纪律。与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相比,生活纪律所规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和隐秘性,党员干部在生活上的违纪违规行为一旦发生,极易在新媒体条件下被放大,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划定生活纪律红线是非常必要的。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纪律的重要论述十分丰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他强调,全党同志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强调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

  仅从条文看,《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有5条,是“六大纪律”中最少的,但党员干部绝不能忽视。综合起来看,内容主要涉及四个向度,一是生活情趣,二是两性关系,三是家风家教,四是公序良俗。

  生活纪律不是小节,失节就是大事。面对诱惑,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就要不断加强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不断增强定力,涵养正气。

  [许宝健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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