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高温津贴 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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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温天气笼罩全区,给辛苦作业的劳动者增添了不适感,不少用人单位纷纷通过发放藿香正气水、煮绿豆水等方式为员工送“清凉”。与此同时,高温津贴的定义、如何发放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
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仅是对个体劳动者的尊重,更体现全社会对坚守的认可。日前,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布局生产现场,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针对示范区的高温津贴如何定义、如何发放问题,记者采访了示范区人社局信访维权科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示范区将严格按照河南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落实高温津贴发放有关问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该工作人员介绍,今年高温津贴标准和去年一样,每人每工作日1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她介绍,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此外,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外,要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按有关规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有关待遇。
示范区人社局信访维权科有关人员表示,示范区人社局将会同工会、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和个人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