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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2-20 10:13:01来源:济源网-济源日报责任编辑:克盈盈

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委、区直单位,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济源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要求,现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如下:

  一、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第八条 农田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农业农村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修改为“第八条 农田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第十条 各类管护主体均要安排管护员。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始终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形象和状态。”修改为“第十条 各类管护主体在安排管护员时要采用‘一长两员’工作制。一是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二是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镇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统一标准核定发放;三是确定维修员,镇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镇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

  三、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第十三条 示范区财政每年列支专项经费,用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绩效奖励、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非人为损毁的大型维修、修复工程。”修改为“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按每亩不低于5元的标准列支经费,用于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后日常管护工作;示范区财政每年列支专项经费,用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绩效奖励、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非人为损毁的大型维修、修复工程。”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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