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倡议书
关注济源网微信
广大市民朋友:
犬是人类的朋友。养犬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慰藉,但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带来了噪声、环境污染甚至犬类伤人事件等诸多社会问题。养犬行为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打造优美、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自觉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安全养犬,共建美好文明城市。
1. 依法养犬。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在养犬前,对是否适合养犬做好评估调查。如遇周边邻居强烈反对,要自觉放弃,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2. 文明养犬。在休息时段,要防止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携犬外出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接近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严格遵守公共场所携犬禁入的规定,不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商场等公共场所。不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放任犬践踏生活小区、公共绿地、草地花圃,外出遛犬时,随身备好小铲子和塑料袋,及时清理犬的粪便。
3. 健康养犬。按照犬类疫病防治的相关规定,要及时给犬注射疫苗,定期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如不慎发生犬咬伤他人时,积极对伤者实施救治,采取免疫措施。
4. 安全养犬。携犬外出时,要使用犬链绳牵领,犬绳长度一般不超过1.5米,并由能够约束犬的成年人牵领,并为犬佩戴嘴套,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确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依法、文明、健康、安全养犬,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为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希望广大养犬的市民朋友积极响应此倡议,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建设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济源示范区公安局
2021年10月13日
不按法律规定养犬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 饲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驱使犬伤害他人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4. 携犬出户时,犬的携带者对犬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粪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5.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的,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
7. 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养犬管理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
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省公安厅、省畜牧局、省住房和建设厅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现予以公布。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的烈性犬种类
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的大型犬种类
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的其他大型犬体高标准
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以上禁养的犬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