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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用气的公告

2021-04-28 10:26:03来源:济源网-济源日报责任编辑:陈亚楠

为加强济源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确保用户合法合规使用天然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158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燃气具的产品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城〔2017〕35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豫建城〔2017〕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规范安全用气通知如下:

  一、各燃气用户(含居民用户、工业用户及商业用户)购置燃气燃烧器具必须选择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在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燃气具目录中的品牌和型号。

  二、燃气器具进入市场,需由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到河南省气源适配性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到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未登记备案的燃气器具品牌和型号不得销售。

  三、燃气燃烧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改装、迁移、连接、维修拆除等活动。

  四、已供气用户需增加其他燃烧器具(热水器、壁挂炉、燃气空调等),须向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申请连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连接、改动天然气管道。一经发现,供气单位将停止供气,燃气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非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供气、计量设备;不得改装、加装、拆卸燃气设施,增加燃气附属设备等。

  六、具有稳定气源供应的城镇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原则上不得建设LNG、CNG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及CNG加气母站、承担当地储气调峰及应急储备气源功能的LNG、CNG供应站除外);城镇燃气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因居民及工商业用户需求,确需建设LNG、CNG供应站的,其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及工程建设程序、标准相关规定。

  LNG、CNG供应站企业,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七、CNG、LNG、LPG供气站操作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禁止无证操作点供设备。

  八、禁止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禁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九、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十、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或动用明火,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占压地下燃气管线。

  十一、燃气用户有以下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停止供气或限制购气,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存在偷盗气行为的;

  (二)拒绝正常入户安检的;

  (三)拖欠燃气费用的;

  (四)使用超期燃气表、故障燃气表拒绝更换的;

  (五)未使用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的;

  (六)私自拆卸、损坏、更换燃气表及表封的。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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