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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济源】民法典让法治的阳光 照亮社会每个角落

2021-03-04 10:42:38来源:济源网-济源晨报责任编辑:克盈盈

王攀翔和史立平正在接受主持人采访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回顾2020年,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济源也掀起了全民学习的新热潮。从田间地头的宣讲,到推进“云端”线上学习,丰富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那些具有时代特征的法律条文,正从纸上“活起来”,融入生活的点滴,让法治的阳光照亮社会每个角落。

  民法典时代,我们的生活将发生哪些变化?日前,记者采访了律师、法庭庭长以及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他们结合日常生活中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和现象,对民法典进行了解读。

  家庭篇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的部分,在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规定,比如“离婚冷静期”。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王攀翔律师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第四章“离婚”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为离婚设立的30天“缓冲期”,被称作“离婚冷静期”。

  为何设置离婚冷静期?济源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史立平表示,立法者基于对维护社会稳定性的考量,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上升到法律层面,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优化,对维护婚姻的稳定、避免“冲动型离婚”(非理智性离婚)、节约公共资源有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立法的本意是希望能够给“冲动型离婚”提供一个“缓冲期”,通过善意提醒,能够激发全社会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对化解婚姻危机、修复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这不仅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也是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真实体现。

  “夫妻关系”章节,对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的夫妻共债作出了明确规定。王攀翔认为,现在实务当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夫妻单方对外大额举债的问题。“‘共债共签’,既可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也可避免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恶意串通恶意举债或违法举债。”史立平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间将该条款称为“家风条款”。优良家风自此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予以确定,这对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家庭成员共建美好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史立平表示,优良家风是家庭和谐的关键。民法典将优良家风法律化,为创建美好家庭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障力和约束力。比如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时,“家风条款”可以成为评判标准。

  网络篇

  网络时代“我”的信息谁来保护?虚拟财产算“财产”吗?八岁小朋友打赏主播,家长该怎么办?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AI换脸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有待保护。

  民法典尤为注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王攀翔说。与此同时,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这些都是在网络发展出现新问题的情况下制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也回应了时代需求中审判实践的需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和最大亮点。在民法典中,多处体现了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

  “网络虚拟世界是自然人现实世界权利的延伸,现实世界所有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中都应有所映射。”史立平说,“民法典对自然人的声音权作出了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将成为很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的福音。他们不仅能够维权,还可以选择更高效的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了网络环境下侵权认定规则,比如“游戏账号算不算财产”“虚拟财产是否能继承”。这成为很多市民关心的问题。

  王攀翔对此进行了解答:“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资产的规定,是我们社会很大的一个进步。数据资产其实都是真金白银,只是没有像我们手里掌握的纸币或者转化成现实中的动产、不动产一样,它是在另一个空间里真实存在的,像微信上的资产、支付宝或者是其他资产。民法典这个规定很有意义。”

  史立平说:“像‘虚拟财产’这类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名词,民法典虽然对它的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已经把这4个字写入了民法典。下一步我们要做的,是把它讲得更清楚。考虑到虚拟财产存在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所以我们需要一定的时间、空间和合适的契机将它讲清讲透。”

  互联网的发展有利有弊,它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烦恼,尤其是对家长朋友。近年来,低年龄段网民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打赏网络主播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舆论争议。

  王攀翔表示,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若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则“娃娃打赏”无效,监护人可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民生篇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而且,这类事件发生后,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谁来担责、侵权责任该如何厘清,成了此类案件的焦点。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被当作平凡生活中的英雄。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英雄寒心。“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众热议。

  史立平表示,民法典的实施,将给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济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了2035年基本实现治理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济源、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如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全面依法治区办成员崔松华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通过把民法典列入‘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开展以案普法;组建专业的普法团队,深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农村开展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形成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记者 杜婷婷 图由受访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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