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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同伙有功,许昌一涉恶集团主犯获从轻处罚

2020-11-16 17:11:29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责任编辑:薛芳芳

  同富贵时,黑恶势力成员间是好兄弟;共患难时,这份兄弟情义就不见得牢靠了。11月1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集团漏犯案件,主犯王某军因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获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人团伙高利放贷,暴力索债

  王某军系周某春等8人涉恶集团案的漏犯。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周某春伙同被告人姚某玲、李某克共同出资,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形成了以周某春为首要分子,姚某玲、李某克、刘某为骨干成员,王某军、陈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周某春多次纠集姚某玲、李某克、刘某指挥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索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举同伙有功获从轻处罚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王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军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并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魏都区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同伙最高被判9年

  8月31日,魏都区法院曾对该8人涉恶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周某春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李某克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姚某玲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根据其余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三年零三个月到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记者 杜文育 李思远 通讯员 张棣 胡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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