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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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济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三、编造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六、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九、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疫情期间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集(含聚餐)活动,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的。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