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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2019-11-19 10:05:26文章来源: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任编辑:苗园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

(2019年11月12日济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源头治理、优先保障民生”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全市集中供热和电代煤、气代煤(以下简称“双替代”)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法依规划定“禁煤区”。

  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

  “双替代”未覆盖区域,严禁使用散煤,保留洁净型煤生产及配送网点,为尚未完成“双替代”的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三、已完成“双替代”的农村地区,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电网建设,保障“电代煤”电力供应以及“气代煤”气源供应。

  四、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双替代”和“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五、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确保辖区内贫困户、五保户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气用电供应,并对其用气用电情况建档立卡,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六、市人民政府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禁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散煤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散煤治理投诉举报制度。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决定,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散煤污染治理的相关情况。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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