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网讯(济源日报记者 任浩浩)12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均在此次提高范围内。
据了解,调整后,伤残津贴从伤残一级到六级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205元、195元、185元、175元、165元、1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增加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同时,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核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伙食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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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