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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构改革调整期,各部门职责这样"过渡"

2018-11-27 17:23:04文章来源:河南日报微信公众号责任编辑:何岛

  为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

  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机构改革后,相关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应做出相应调整。11月26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福安介绍,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机构改革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为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前,涉及改革的行政机关职责这样“过渡”

  草案明确,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上级调整到位而下级未到位,由“新上级”履行监督职责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草案规定,由新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改革后需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省政府应及时提出议案

  实施《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改革后河南省政府设置36个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6个。

  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2个,分别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

  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12个: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研究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信访局。

  省政府办公厅挂参事室、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省水利厅挂移民办公室牌子;省商务厅挂外商投资管理局、中国(河南)自贸区工作办公室牌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挂中医管理局牌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河南报业全媒体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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