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最热点 > 河南 > 正文

关于河南省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2018-10-25 14:38:51文章来源:河南日报责任编辑:何岛

  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任期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力,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应当在常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时间和精力保证按时从事陪审工作;6.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县(市、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实施。

  四、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1.随机抽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16日向经常居住地县(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公民个人申请前请与经常居住地县(区)司法局确认今年是否有人民陪审员选任计划。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16日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及受理异议的部门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五、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需提交如下材料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一式两份,表格可登录河南省司法厅或省辖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当地县(区)司法局领取;

  2.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经受理机关现场审核后返还。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18年10月25日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