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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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有关要求,兹公告如下:
一、济源市城区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东一环以西、南环以北、西一环以东、北环以南。
在禁售区域内不再办理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售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售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三、各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在禁售区域内开展相应宣传教育工作。
四、在禁售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有关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依规处理。
五、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利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一经发现,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六、本公告自2017年1月20日起执行。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