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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公告

2016-07-18 00:00:00文章来源:济源网责任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济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全市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济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1.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年审服务大厅(黄河大道与汤帝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联系电话:6835991  6836825  
    联 系 人:黄 鹏  王 杰   
    四、年审资料领取
    1.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审手册到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年审服务大厅领取。
    2.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济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年审手册到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年审服务大厅或第二行政区市民之家济源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
    五、年审方式
    1.现场年审
    适用范围: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济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各类经济组织。
    2.网上年审
    适用范围: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
    登录网址:http://jiyuan.nsweb.org.cn
    六、年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用人单位2015年6月份、2015年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用人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3.用人单位经税务部门盖章的2015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用人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市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财政部门的《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告》等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用人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5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需要提供1~3项材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就业需要提供1~6项材料。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七、用工年审核定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2015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就业年审服务大厅参加年审,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八、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单位职工薪酬总额,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之前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27号)和《济源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济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规定,由济源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济源市财政局  河南省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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