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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5-12-05 00:00:00文章来源:济源网责任编辑: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解决国有 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8日
济源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障权益、促进稳定、属地申报”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成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分类推进,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二、适用范围
    1993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在我市现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由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登记的房屋,均适用于本意见。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按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符合城市基础设施要求;
    3.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清晰且无争议;
    4.建筑质量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质量合格;
    5.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情形。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1.权属有法律纠纷的;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4.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组织领导
    成立济源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地税等部门抽调人员在市民之家设立联合办公窗口。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房屋登记统一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申报,并在所属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备案。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或者不具备统一组织申报条件的,由购房人所属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后统一组织申报。
    (二)初审。领导小组接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审核,核实房屋建成时间,出具是否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及本意见解决范围的意见。经认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领导小组根据遗留问题不同类型,分别向相关部门发出联办通知单。
    (三)会审。对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分别由市国土、住建、规划、地税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和本意见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的认定意见。各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手续或接受处理的,由申请人与相关部门结合办理或接受处理。
    (四)公示。凡属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均须在《济源日报》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方可办理房屋登记。
    (五)房屋登记。市房屋登记部门根据各相关部门认定意见和处理结果,及相关房屋登记资料,区分下列情形,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登记:
    1.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后,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2.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所属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初始登记后,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六、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和解决办法
    (一)规划许可遗留问题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由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认定,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补交有关税费后,出具认定意见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房屋登记部门凭规划部门的认定意见或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登记。
    2.不超规划层数、幢数,但因《房产测量规范》与《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计算方式不同而造成超规划批准面积的,如超出面积在规划批准面积5%(含5%)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和承诺后,房屋登记部门可予以登记。
    3.因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出台导致工程竣工后无法进行规划核实的,以2010年12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界,在此之前竣工的房屋在申请初始登记时不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
    (二)土地遗留问题
    1.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仅有土地使用批准手续的房屋,由市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房屋登记部门根据市国土部门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登记。
    2.土地实际用途与建成房屋用途不符的,由市国土部门按房屋竣工同期周边同用途土地出让价格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初步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经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用地单位或申请人凭市政府批复文件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3.容积率变更的,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签订的出让合同,合同中无约定容积率的,如项目已完成建设,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核定容积率,视为有效容积率,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未完成建设需重新规划建设的,其容积率按出让时基准地价内涵规定的平均容积率确定,重新规划的容积率高于平均容积率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凡经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时间在2010年12月1日前的,可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第八条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相关规定办理。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计算方法为: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施工许可遗留问题
    符合解决范围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房屋进行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施工许可手续。
    (四)竣工验收遗留问题
    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并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由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合格证明。
    (五)购房合同、票据问题
    1.原售房单位已破产或被撤销,购房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再进行初始登记,由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产权来源清晰无异议的,可凭购房人合同、购房发票(收据)和纳税证明等材料,按转移登记进行办理。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由购房人所属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相关证明材料,购房人个人具结,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收据)等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和纳税后,按转移登记进行办理。
    2.纳入解决范围的单位集资或房改等房屋,单位已进行过房屋初始登记且单位还存在的,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纳税后,进行房屋转移登记。原单位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及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纳税后,进行房屋转移登记。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购房人个人具结,凭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经公告无异议并纳税后,进行房屋登记。
    3.原售房单位已破产或撤销,售房时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之间没签订合同仅有收据的,由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房款结清证明,购房人凭收据及证明等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后,进行房屋登记;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由个人具结,经公告无异议后,进行房屋登记。
    4.原售房单位(除开发企业外)已改制或名称发生变更,且在改制或名称变更前出售的房屋,经查档产权清晰无异议的,由现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凭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纳税后进行房屋登记。
    5.申请人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预售许可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已进行转移登记的,其他未登记的购房人可凭购房手续纳税后直接按存量房予以登记。
    6.申请人购买经多次转卖的房屋,可凭原购房人的购房票据、合同、和交易协议等资料,由个人具结,经公告无异议并纳税后,可直接登记为现购房人。
    7.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根据吊销、注销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符合土地、规划、工程质量等证明材料,不再办理初始登记,经公告无异议,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交款票据等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纳税后,申请房屋登记。
    8.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现申请人所提供购房收据、购房合同(协议)与该楼已登记过的住户所提供的资料一致,房屋来源清晰无异议,且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协议)内容相符的,可参照以往登记情况进行房屋登记;申请人所提供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协议)与该楼已登记资料不一致的,在《济源日报》公告后无异议的,可进行房屋登记。
    9.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但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售房时未与购房人签订合同,仅有购房票据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签合同或出具房款结清证明后,购房人凭合同或证明、购房票据等购房手续纳税后进行房屋登记。
    10.购房人已按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清购房首付款,但因按揭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开具了首付款票据,现房产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无法开具贷款
部分票据的,购房人可凭银行相关贷款、还款凭证等纳税后,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六)相关资料遗失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原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屋所属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可向相关部门提交查档申请,对相关资料存根进行复印,加盖部门印章;购房合同、发票(收据)资料遗失的,原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为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存根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市房屋登记部门凭上述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七)税费问题
    符合解决范围的房屋,申请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契税税率按现行标准执行。改变用地类型或容积率的房屋在交纳契税时,应将整幢楼所交土地出让金的户均价款计算在房价内。
    七、办理时限
    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开始,2016年3月31日截止,逾期未办理者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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