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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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文明程度,配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倡议在全市开展文明养犬活动。现通告如下:
1.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2.凡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等部门,确因保卫、科研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或饲养多只犬只的,一律实行拴养和圈养。
3.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 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禁养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4.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5.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6.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
7.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8.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自行清除。
9.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10.根据防疫程序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11.市区内各单位和居民所养犬只,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请三日内按通告要求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视为野犬,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捕杀。
特此通告
济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济源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