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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 拆除明令禁止或淘汰落后设备的通告

2014-11-21 00:00:00文章来源:济源网责任编辑:

    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十五小”、“新五小”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强力开展除霾治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经研究,我市决定限期取缔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强制拆除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2014年11月25日前,各相关业主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原貌”的标准,自行拆除“十五小”、“新五小”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

    二、对限期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拆除的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供电部门负责断电,取消用电户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和超许可经营的,严肃查处或取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土地和未经许可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

    三、2014年11月30日前,由环保部门牵头,各有关产业集聚区、镇(街道)组织,公安、工商、国土、安全、工信、供电、监察等部门参与,采取集中行动,对未按要求限期取缔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拆除的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委托专业爆破部门实施爆破拆除。

    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取缔和设备拆除活动的全程指导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拆除现场秩序,对抗法行为进行打击。

    五、2014年12月底前,公安部门对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产能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组织不力或不履行职责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济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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